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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行政裁量權關進『法治籠子』
- 時間:2022-08-26 09:28
- 來源:中國建設報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這是第一次從國家層面對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作出全面、系統的規定。
隨著對行政裁量權行使的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領域曾經存在的畸輕畸重、類案不同罰、執法“一刀切”等問題,有望得到更有效的解決,市場主體和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將獲得更好保護,行政機關和執法人員依法正常履職也將獲得更多保障。
行政裁量權基準就是行政機關具體把握裁量權的控制規則。行政裁量權基準為執法人員提供了一把專業的裁量尺子,依托這把尺子,執法人員可以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作出規范、精準、公正的裁量選擇。
近年來,各地各部門都制定了行政裁量基準制度,對規范行政裁量權產生了積極效果,促進了執法能力和水平的提升。然而,在行政裁量權基準體系中仍存在制定主體不明確、制定程序不規范、裁量幅度不合理等問題,導致行政執法存在該嚴不嚴、該寬不寬、畸輕畸重、“一刀切”、類案不同罰等現象。
上述意見第一次從國家層面對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作出全面、系統的規定,用頂層設計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的制定,消弭各地各部門行政裁量權基準的分歧,統一行政裁量權基準的標準,對規范行政權力運行、維護市場主體和民眾的合法權益、優化營商環境、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
針對以罰代管、逐利執法、過度處罰、執法“一刀切”等問題,意見既具有原則指導性,也包含了明確“從輕、一般、從重”檔次、防止簡單就低或就高處罰、在裁量幅度中劃分階次、對減輕處罰嚴格評估等具體意見,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有助于解決濫用裁量權的難點問題。
意見依法明確不予處罰、免予處罰、從輕處罰、減輕處罰的裁量階次,有處罰幅度的要明確情節輕微、情節較輕的具體情形,從而為輕罰、免罰提供了更具化、更客觀的標準,有助于執法人員規范合理適用輕罰、免罰裁量權。
從國家層面統一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能夠有效壓縮行政裁量權的自由空間、任性空間,減弱行政裁量的主觀性,增強行政裁量的客觀性,其最終目的是把行政裁量權徹底關進“法治籠子”。
李英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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